变配电站各部间距和屏护应符合专业标准的要求。室外变、配电装置与建筑物应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室内充油设备油量60 kg以下者允许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油量60~600 kg者须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 600 kg以上者应安装在单独的间隔内。
民用建筑与变配电室的标准距离为5米,防火要求为6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
这些标准都已经作废,被新标准代替。
室外配电站分箱变和敞开式变电装置两种,室内的一般为干式变带外壳。
可以的,只是变压器要有护拦隔开,高低压电柜就没事,接地系统和防火隔板做好就行。
配电柜(箱)分动力配电柜(箱)和照明配电柜(箱)、计量柜(箱),是配电系统的末级设备。配电柜是电动机控制中心的统称。配电柜使用在负荷比较分散、回路较少的场合;电动机控制中心用于负荷集中、回路较多的场合。它们把上一级配电设备某一电路的电能分配给就近的负荷。这级设备应对负荷提供保护、监视和控制。
分级:
(1)一级配电设备,统称为动力配电中心。它们集中安装在企业的变电站,把电能分配给不同地点的下级配电设备。这一级设备仅靠降压变压器,故电气参数要求较高,输出电路容量也较大。
(2)二级配电设备,是动力配电柜和电动机控制中心的统称。动力配电柜使用在负荷比较分散、回路较少的场合;电动机控制中心用于负荷集中、回路较多的场合。它们把上一级配电设备某一电路的电能分配给就近的负荷。这级设备应对负荷提供保护、监视和控制。
(3)末级配电设备总称为照明动力配电箱。它们远离供电中心,是分散的小容量配电设备。
可燃材料堆垛的范围:
注: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接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粮食囤垛堆场目前仍在使用,总储量较大且多利用稻草、竹竿等可燃物材料建造,容易引发火灾。根据过去粮食囤垛的火灾情况,对粮食囤垛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并将粮食囤垛堆场的最大储量定为20000t。根据我国部分地区粮食收储情况和火灾形势,2013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也组织对粮食席穴囤、简易罩棚等粮食存放场所的防火,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定。 对于棉花堆场,尽管国家近几年建设了大量棉花储备库,但仍有不少地区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的方式储存,且储量较大,每个棉花堆场储量大都在5000t左右。麻、毛、化纤和百货等火灾危险性类同,故将每个堆场最大储量限制在5000t以内。棉、麻、毛、百货等露天或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案例和现有堆场管理实际情况,并考虑避免和减少火灾时的损失。秸秆、芦苇、亚麻等的总储量较大,且在一些行业,如造纸厂或纸浆厂,储量更大。 从这些材料堆场发生火灾的情况看,火灾具有延续时间长、辐射热大、扑救难度较大、灭火时间长、用水量大的特点,往往损失巨大。根据以上情况,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灭火救援,将可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定为15m~40m。 对于木材堆场,采用统堆方式较多,往往堆垛高、储量大,有必要对每个堆垛储量和防火间距加以限制。但为节约用地,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如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秆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且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不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确定。 关于表4.5.1注的说明: (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发生火灾时,较其他类别建筑的火灾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威胁大,故规定其防火间距按表4.5.1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对堆场威胁也较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为防止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飞火引发可燃材料堆场火灾,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为甲类;≥10%(体积)为乙类。
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其中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属于甲A类;甲A类以外,闪点<28℃的甲类可燃液体为甲B类;闪点≥28℃至≤45℃为乙A类;闪点>45℃至<60℃为乙B类;闪点≥06℃至≤120℃为丙A类,闪点>120℃为丙B类。
而且符合以下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本)表3-2.11
甲类工艺装置离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米,甲类与甲类装置间防火距离为30米,甲类装置与厂区围墙(中心线)10米。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年,甲类厂房与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为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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