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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站防火隔墙板

发布日期:2023-01-31 22:18:47 浏览次数:

变配电站防火隔墙板

首先注意里面的桥架安装横平竖直,附件按标准设置。

▲配电柜布置成排成列,配电柜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间要用镀锌螺栓连接,且防松零件齐全。高低压柜立面、背面平整,水平度、垂直度好,操作通道宽敞。正面要有盘面编号,背面也应注明编号。内部接线整齐,表识正确。接线端子要有编号;
决不允许任何给排水管通过;

▲变压器低压侧的中性点直接与接地干线连接,基础型钢接地;

▲电缆终端头、接头、拐弯处及竖井的两端要设标志牌;

▲配电柜应有公共型钢底座,整体布局整齐,柜内接线正确、可靠。地沟电缆走在支架上排列整齐,分段捆扎,有挂牌,接地排布置规范标识清晰,绝缘档鼠板合理设置。

▲电桥架设置规范,接地保护可靠,电缆进柜合理受力均匀,外保护好。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配电室与隔墙或楼板的所有空洞均应做防火密闭封堵。

▲配电柜长度大于6米,背后要有两个出口,且最小宽度为1米

▲配电柜前工作区要铺橡胶板

▲柜箱盘线间、线对地间绝缘电阻馈电线路大于0.5兆欧,二次回路大于1兆欧。线缆整齐。
▲配电室要悬挂一次系统模拟图

▲挡鼠板的做法:一般30cm一块,共两块,采用绝缘电木或是塑料硬胶板。
▲配电室铁制防火门及框要用铜编织线与接地干线连接

▲配电室内要预留不少于两处的接地备用点,上好螺栓螺帽、平垫、弹簧垫。

配电室挡火墙怎么做,装在哪里

  根据配变电所《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3.3.2第13条 配电室内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得设门槛。
  3.3.2第14条 配电室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通往配变电所其他房间的门应为双向门。
    3.3.2第15条 高压开关柜下设有地沟时,其地沟深度应考虑电缆弯曲半径及电缆数量,一般为1.0~1.5m,宽度不小于0.8~1.0m,当设有可以进人的电缆夹层时,其净高不小于1.8m。
    3.9.1配变电所对建筑专业的要求,
  1、配变电所各房间的耐火等级按下列要求选择:
  1)油浸变压器室为一级;
  2)非燃或难燃介质的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少油断路器)、高压电容器室(油浸式电容器)、控制室、值班室等不应低于二级
  3)低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真空断器或非燃介质断路器的高压配电室、低压干式电容器室,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2、有充油设备的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甲级防火门。
  4、低压配电室、无油高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及控制室值班室的门,不宜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标准。
  5、配变电所各房间之间的通道门宜为双向开启门或向低压侧开启。
  6、配变电所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7、配变电所开向室外的门窗、通风窗等应设有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
  8、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以设能开启的窗,但临街的侧墙不宜开窗。
  9、变压器及配电装置室的门宽及高,应按最大运输件加外部尺寸0.3 m。
  10、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并宜设置在配电室的两端,两个出口的距离超过60m宜增加一个出口。
  11、当配变电所设在楼上或地下室时,应设有设备运输吊装孔,其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最大设备运输的需要。
  12、油浸变压器室的内墙宜为砖墙勾缝、刷白,配变电所其他房间为抹灰刷白。
  13、配变电所各房间地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水磨石地面,有通风要求的变压器室和电容器室,应采用抬高地坪的方案,变压器室的地面应设有坡向中间通风洞2%的坡度。 14、设置在地下室的配变电所,为防止地面水的侵入,要求配变电所的地面抬高不小于100~300mm。
  15、配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考虑防水、排水措施。
  
  4.2.1第8条 配变电所不宜设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正上方或正下方,当贴邻时其隔墙的耐 火等级应为一级;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配电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第6条 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不宜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标准。配电间的墙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配电间是指安装楼层配电箱、控制箱、垂直干线、接地线等占用的建筑空间。) 弱电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变配电室消防设施配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10.3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时,其专用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 10.7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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